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师资队伍实际,决定面向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34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2020、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立志从事教育工作。服从分配,愿意为宁海教育事业作贡献。
2、身心健康,符合从事教育工作需要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3、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专业技能、组织协调管理和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5、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具体条件
1、浙江省户籍或生源(生源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浙江省,户籍以报名当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的高考第一批(一段)及以上录取的2020、202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允许报考教师资格和专业均相符的中学、初中、小学学段学科岗位。
2、宁波市户籍或生源的2020、202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允许报考中小学学段的体育、音乐、美术,幼师学段幼师和职高学段语文、数学、英语岗位,要求教师资格和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相符。
3、本科为师范类专业的2020、202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不限户籍,允许报考所有学段学科岗位,要求教师资格和专业与报考学科岗位相符。
三、招聘计划
共招聘教师134名。具体招聘岗位、计划数、专业要求等详见《2021年宁海县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与步骤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
1、网上预报名:2020年11月28日9:00时至2020年12月2日17:00时止。应聘人员用手机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在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后,按照要求选择岗位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学科岗位。
无论是否进行网络预报名,应聘人员均须在以下时间到现场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及应聘岗位的最终确认,以现场确认为准。
2、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12月4日上午9:00—12:00。
3、现场确认地点: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玉泉东路29号蝶来原素酒店B1婺兴厅。
4、应聘人员报名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现场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21年宁海县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2)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2021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因网签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研究生还须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户口本、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出具的师范类专业证明和录取入学批次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其他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专业水平的最高获奖或荣誉证书)。
(6)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3)一份。
报名表、健康申报表和复印件请按上述顺序装订。
5、根据考生提供的材料,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招聘条件的,审核通过,确定为考试对象,扫描现场二维码加入微信群。审核未通过的,向考生说明原因。
6、报考中学历史、地理、初中社会及中小学音乐学科岗位资格审核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中学语文、数学、信息技术、政治和小学语文学科岗位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不得低于2:1,报考其他学科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不得低于3:1,如不足规定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学科招聘计划数。
(二)考试
考试由初试和教学能力测试(部分岗位含专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
1、初试
初试内容为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心理、语态、基础理论等教师所需的基本条件,采取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参加初试。
初试成绩公布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聘学科报考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学科计划数确定参加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招聘学科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上按1:1.5确定参加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招聘学科计划数在5至9人按1:2确定参加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4人及以下按1:3确定参加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2、教学能力测试
教学能力测试方式为模拟上课,内容为报考岗位对应的学科专业知识等,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等,采取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其中体育、音乐、美术、幼师学科需增加专业技能测试,采取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模拟上课、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总成绩计算方法
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总成绩为初试成绩30%、模拟上课成绩40%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之和。其他岗位的总成绩为初试成绩40%和模拟上课成绩60%之和。
如遇同一岗位最后一个指标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模拟上课成绩高者排名在先。如总成绩与模拟上课成绩均相同的,有专业技能测试的,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排名在先;无专业技能测试的加试笔试。
(三)签约、体检
1、根据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签约对象(不足招聘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当场签订《就业协议书》。
其中,中学学段的各学科招聘岗位根据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普高、职高、统招和定向的顺序依次确认拟签约对象。初中岗位和中小学岗位按照先统招后定向的顺序确认。定向招聘岗位按该学科总成绩高低次序由高分者优先选择定向学校。
2、签约对象签订《就业协议书》一个月内,由县教育局组织统一体检,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核。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四)考核
考核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以综合考核为主,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核者,向招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是否聘用的依据。因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考核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五)公示、聘用
考核结束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大学毕业后,凭报到证、毕业证书(硕士及以上研究生还须提供学位证书)、获奖荣誉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等到宁海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到。报到时间2021年7月1日-15日(工作日)。
2、县教育局审核拟聘用人员档案,如符合招聘条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3、被聘用人员按规定须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和五年服务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属于国公局发[2013]2号文件规定不得录用情形之一的;
(2)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有舞弊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的;不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限2021年9月30日前,硕士研究生还须取得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限2021年12月31日前)的;
(4)见习期内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不适宜担任教师的;
(5)公示有异议且查实有问题的;
(6)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若发现新聘用人员存在与报考条件不相符,或提供材料失实等情况的,已签订协议和已办理的各种聘用手续均无效,予以解聘,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5、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若出现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待遇
按事业编制教师政策规定执行。
五、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有以下情形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主动告知报考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现场资格确认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自2020年9月27日以来有青岛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到达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
2、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除提供现场资格确认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3、考前7天内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
(二)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初试、测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3),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省、市防控办出台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六、本公告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4-65259628、65259687
监督电话:0574-65259620
宁海县教育局
2020年11月26日